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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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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市科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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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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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管干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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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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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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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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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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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办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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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我市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科级职位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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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依法任命和履行规定程序的职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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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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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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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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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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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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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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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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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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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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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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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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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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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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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委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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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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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在市委和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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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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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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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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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副科级职位公开选拔的,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在站股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参加正科级职位公开选拔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在副科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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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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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党政群机关正、副科级职位选拔的,必须是国家正式干部;参加乡(镇)、办事处和市直事业单位正、副科级职位选拔的,可以是国家聘用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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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党内职务选拔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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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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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上述条件资格外,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还应当符合所报职位职责、工作任务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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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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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公开选拔的职位和名额,编制职位说明书,制定工作方案,经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通知、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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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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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报名人员到市委组织部报名。报名时需填写《新密市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荣誉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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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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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笔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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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笔试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试行)》命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选拔职位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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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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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笔试结束,笔试对象的成绩向社会公布。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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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面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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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面试采取评委现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测评内容包括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科学文化素质、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科学决策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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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面试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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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演讲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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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总演讲答辩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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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布演讲答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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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原则上聘请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拟任职位的职级、岗位特点、职责要求、工作性质,也可组织拟任职单位的干部群众代表参加。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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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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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组织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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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应试者的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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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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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通过新闻媒体或在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发布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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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考察对象在民主测评中得优秀票少于参加测评人数70%的,不能确定为参加差额票决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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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确保考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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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若有考察对象被取消资格,从其所报职位的其他人选中,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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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差额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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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选拔任用人选的确定,实行差额票决制。市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等综合成绩按与选拔职数不低于30%的差额比例确定参加票决的人选。讨论表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全会或常委会,部长办公会或部务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进行,以得票多且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者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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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表决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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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绍每个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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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票决办法和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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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写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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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布计票结果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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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表决通过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经公示没有影响任职问题的,按有关规定或法律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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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除经选举产生的职务外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察能够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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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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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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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或因工作失误,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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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于采用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群众和组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选资格或任职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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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人大、政协及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广大干部群众发现公开选拔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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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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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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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