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贯彻落实
《郑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根据《郑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办〔2007〕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抓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时上报。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瞒报,不得漏报,不得由组织或他人代填代报。
三、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汇总整理,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后,连同个人报告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和市纪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各一份。各单位收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平时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收到后10日内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市纪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四、在认真执行《实施办法》要求的同时,从今年开始,将在乡(科)级干部中实行收入申报制度,申报的内容见附表4、5,申报的时间和规定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一致。
附件:
1.关于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2.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3.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统计表
4.乡(科)级干部收入申报表
5.乡(科)级干部收入申报汇总表
中共新密市委办公室
2007年12月25日
附件一:
关于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07〕4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乡(科)级党员干部。
第三条 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第五条 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填写《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填“无”。
第六条 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必须由本人如实填写,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后上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政府各派出机构党委、市管事业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受理本地本部门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本部门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汇总材料,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市纪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室备案。
第八条 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九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当事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本部门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个人有关事项中有违纪行为,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能如实向组织报告,主动检查自己的有关错误事实和问题,并按有关规定自觉纠正,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